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622章) 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訂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3月1日實施。
政府罰款 – 未有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 622 章)於 2018 年 3 月 1 日正式實施,規定在香港成立為的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如未有於註冊地址或備存地點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即屬刑事罪行。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 4 級罰款 (即 25,000 元 )。法官會按不同情況判罰,另外更有可能判處每日各處罰款 700 元 。
修訂條例內容
公司需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何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 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
- 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
除了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外,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
- 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
- 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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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主要責任包括
-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讓執法人員查閱登記冊
- 識別重要控制人
- 更新登記冊資料
- 把詳情記入登記冊
-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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