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牌照相關條例及資訊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 章《放債人條例》規管。放債人主要業務包括:(i) 消費者及商業貸款;(ii) 按揭;(iii) 出租車輛、廠房及設備;(iv) 信用卡;(v) 中小企業貸款;(vi) 支票及發票貼現;以及(vii) 以集團形式貸款。
有關規定機關:
牌照法庭
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 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 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警務處處長
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簽註的申請,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
根據《放債人條例》,牌照法庭所發的放債人牌照,須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條件限制。持牌人必須遵從對該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條件。
II. 我們的服務內容包括:
1. 協助客戶申請放債人牌照,編制牌照申請文件及準備申請所需文件
2. 擔任客戶與監管機構的中間聯絡人,實時跟進牌照申請的過程及進度
3. 持續更進及通知牌照有關事宜及責任
**客人需要準備業務計劃書及辦公室租約
III. 批准放款人許可證
一般來說,處理申請需要3 至4 個月的時間。同時,警務處處長將就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作詳細調查。
如果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將獲發確認書和通知。申請人必須出席牌照法庭的聆訊,並將所有要求的文件提交牌照法庭存檔。一旦申請人向許可法院提交所有申請文件,該牌照將獲授予申請人。
IV. 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人具備管理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2. 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文件證明
3. 審批人員具備管理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4. 合規人員具備管理公司合規能力的文件證明
5. 租約
6. 業主的許可證明
7. 由屋宇署簽發的”佔用許可證” (入伙紙)
8. 於土地註冊處查閱處所的《土地登記冊》
9. 處所內的平面圖
10. 公司註冊文件
11. 合規系統(客戶篩查系統,交易紀錄儲存系統)
V. 續簽放款人牌照
所獲牌照的有效期為12 個月。
持牌人如想繼續經營放債人業務,該持牌人應在牌照有效期滿前3 個月內申請續期。
壹達商務中心會協助填寫表格,製作授權書及董事/股東決議,唯申請人需自行安排上庭續牌及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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