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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F強積金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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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積金?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簡稱強積金)是透過立法,為全港所有就業人士而設的退休保障制度。一九九五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在立法會通過。由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開始,法例規定除了部分豁免人士之外,所有十八至六十五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均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同時僱主亦必須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強積金供款分別分為 強制性供款 及 自願性供款。

 



強積金僱主須知


成員登記

若僱員為18至65歲全職或兼職非臨時僱員(連續受僱不少於60日),僱主須於僱員受僱後60日內替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若僱員為臨時僱員(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並且按日受僱或僱用期少於60日),僱主須於臨時僱員受僱後10日內替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若成員離職,僱主需協助離職成員填寫有關表格,並在離職該月結束後10日內通知受託人,亦須為離職成員作出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


以下獲豁免人士毋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i. 自僱小販

ii. 職業退休計劃的參與成員,並獲授予豁免證書

iii. 已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

iv. 任何海外人士因受僱而入境香港不超過13個月或海外退休計劃成員

v.  職務是為僱主於住宅內提拱家務服務的家務僱員

vi. 歐洲聯盟旗下駐港歐洲委員會的辦事處僱員


僱主供款須知

僱主須於每月的供款日(每月的第十日)或之前向強積金公司繳付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同時提交一份已填妥的供款通知書,列明每位僱員的有關入息、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額及自願性供款額(如適用)。


僱主須在第一天開始計算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而新僱員可享有受僱後首30日和其後首個不完整供款期的免供款期,但須在隨後的第一個完整曆月或發薪周期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在新僱員受僱60日後,僱主應該在下一個月的第十日或之前,為新僱員作出首次強制性供款。


有關強制性供款額請參閱以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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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若僱員在該月的入息等於或低於每日 280 港元或每月 7,100 港元,僱主須就該僱員當月相關入息的作出5%的強制性供款,而僱員毋須作出供款。


ii.) 若僱員在該月的每日入息在 280 港元 和 1,000 港元之間 或 每月入息在 7,100 港元和 30,000港元之間,僱主和僱員均須就該僱員當月相關入息作出5%的強制性供款,各方供款上限均為 1,500 港元。


iii) 若僱員在該月的入息等於或高於每日 1,000 港元或每月 30,000 港元,僱主和僱員均須作出 1,500 港元的強制性供款。


以下為一個簡單例子,計算一名每月收入為 30,000 港元的新僱員的首次強制性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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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閣下希望了解自己的在不同情況下的首次供款日期和供款額,請致電 3575 6888 聯絡我們的認可強積金顧問。




 

**有關僱主供款罰則**

 

沒有安排僱員登記強積金計劃,最高可被罰款 350,000 港元及監禁3年

 

沒有準時向強積金受託人繳付強制性供款,可被罰款 5,000 港元或 欠款的10%(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其他罰則,請參閱積金局網站。


 

僱主供款後須知

僱主在繳付供款後,須在7個工作日內向僱員發出每月供款紀錄,當中須列明︰

i) 已支付有關入息; 

ii) 僱主供款 (強制性供款和自願性供款); 

iii) 僱員供款 (強制性供款和自願性供款); 以及

iv) 繳付供款日期


若閣下希望索取有關電子表格,請致電 3575 6888 聯絡我們的認可強積金顧問


每月供款後僱主必須妥善保存每月僱主報告及已遞交的供款通知書副本至少6個月,共保存在供款通知書註明的資料至少7年以供有關機構在有需要時查閱。


更改資料

若貴公司需要更新任何僱主資料,例如搬遷或更改授權人簽署等,請在30日內通知強積金受託人並遞交相關表格


若有成員離職,僱主需協助離職成員填寫有關表格,並在離職該月結束後10日內通知受託人,亦須為離職成員作出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


如需申請退回已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請遞交已填妥及簽署的 「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表格」。

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多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在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額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並歸屬於僱員;

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足以完全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餘額。


 

強積金僱員須知


1. 僱主須於僱員受僱後60日內替18至65歲全職或兼職非臨時僱員(連續受僱不少於60日)參加強積金計劃
2. 僱主須於僱員受僱後10日內替臨時僱員(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並且按日受僱或僱用期少於60日)參加強積金計劃
3. 僱主強制性供款,須在僱員受僱於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而新僱員可享有受僱後首30日的免供款期,但須在隨後的第一個完整曆月或發薪周期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在新僱員受僱60日後,僱主應在下一個月的第十日或之前,為新僱員作出首次強制性供款。

 

i.) 若僱員在該月的入息等於或低於每日 280 港元或每月 7,100 港元,僱主須就該僱員當月相關入息的作出5%的強制性供款,而僱員毋須作出供款。


ii.) 若僱員在該月的每日入息在 280 港元 和 1,000 港元之間 或 每月入息在 7,100 港元和 30,000港元之間,僱主和僱員均須就該僱員當月相關入息作出5%的強制性供款,各方供款上限均為 1,500 港元。


iii) 若僱員在該月的入息等於或高於每日 1,000 港元或每月 30,000 港元,僱主和僱員均須作出 1,500 港元的強制性供款。


 

自僱人士須知

自僱人士須於每年財政期結束前至少30 天,向強積金受託人申報有關入息以及供款基準,以計算下一個計劃財政期需要作出的供款額。

為了避免因擁有多個強積金個人帳戶而導致管理不便,您可以考慮選擇將個人帳戶整合為一,以方便您日後查閱戶口和提取強積金。

如您的個人資料有所更改,您需要於資料更改後的30天內通知強積金受託人。

i.) 若自僱人士在該年的入息等於或低於每月 7,100 港元或每年 85,200 港元,自僱人士毋須作出強制性供款。


ii.) 若自僱人士在該年的每月入息在 7,100 港元 和 30,000 港元之間 或 每年入息在 85,200 港元和 360,000 港元之間,自僱人士須就該相關入息作出5%的強制性供款,上限為每年 18,000 港元。


iii.) 若自僱人士在該年的入息等於或高於每月 30,000 港元或每年 360,000 港元,自顧人士須作出 每年 18,000 港元的強制性供款。


自僱人士供款方式

1. 直接付款授權以便強積金受託人可經由銀行戶口直接轉帳

2. 以支票形式遞交予您的強積金受託人

如需更改付款方式,請於最少一個月前填妥相關表格給予行政管理人。

若您停止作為自僱人士,須在停止作為自僱人士前的30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行政管理人並須在供款期最後一日之前作出最後一次自僱人士供款。

若受託人在收到您就停止作為自僱人士的通知後3 個月內仍未收到您有關資金轉移指示,將被視作已選擇將您的累算權益保留在原有計劃當中。


使用強積金個人帳戶整合服務可以助您更方便地查閱您的戶口,亦可以在提取權益時避免因擁有過多的個人帳戶而引致的繁複手續,歡迎致電 3575 6888 聯絡我們的認可強積金顧問。


仲有咩要注意?

強積金計劃不單為僱員及早準備退休生活,有些政府的福利更會根據強積金的注冊資料而發放給僱主及僱員,比如早期政府因應疫情而推出「保就業」計劃,只有已經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主可能申請,即使是自僱人士亦需要持有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方能申請「保就業」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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