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622章) 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政府罚款 – 未有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 622 章)于 2018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规定在香港成立为的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如未有于注册地址或备存地点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即属刑事罪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 4 级罚款 (即 25,000 元 )。法官会按不同情况判罚,另外更有可能判处每日各处罚款 700 元。
修订条例内容
公司需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何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 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 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
除了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外,每间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
- 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 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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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主要责任包括
-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让执法人员查阅登记册
- 识别重要控制人
- 更新登记册资料
- 把详情记入登记册
-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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