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 申請註冊商標
商標是一個標誌,用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記,才可以註冊為商標。
商標、業務名稱、公司名稱和域名各有不同作用。
商標用作辨認市場上的產品或服務而非用作辨認業務。
業務名稱用作辨認在香港特區政府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登記的業務,並可由個人、合夥經營商號或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或非法團組織登記。業務名稱並非用作辨認產品或服務。
公司名稱是一家公司(法律實體)的名稱。如以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商號形式進行貿易,則無須使用公司名稱。
域名是互聯網地址,用於檢索指定網頁。
這些名稱儘管作用各異,但都可以成為建立品牌策略的元素,所以你或可能全部都需要。
商標註冊程序
為獲得註冊商標的種種利益 , 註冊申請人必須向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轄下商標註冊處提出註冊申請。
申請人可在網上申請商標註冊,又或親身向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轄下商標註冊處提交申請。
申請人只可在已經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情況下將商標註冊。如註冊商標的擁有人在一段至少三年的連續期間內沒有在香港使用該商標,而該商標亦沒有在擁有人的同意下在香港使用,有關商標可能以不予使用為理由而遭撤銷註冊。
申請人提交申請後,商標註冊處會審查有關申請,以評估該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第559A章)的規定,並確保申請註冊的商標不會因與於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而產生混淆。
如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對申請人的商標註冊提出異議(例如因抵觸已註冊的在先商標),申請人可選擇克服有關異議、申請註冊另一商標、或就有關異議要求進行聆訊。
當商標註冊申請獲接納後,該項註冊申請會登載於香港知識產權公報。第三者可就該項註冊申請提出反對(例如以擁有相類似商標為理由提出反對)。如有人就商標註冊申請提出反對,有關事宜會由聆訊人員裁定。
如無反對,或反對被撤回或商標申請人獲判勝訴,該商標便可予以註冊,而申請人將獲發該商標的註冊證明書。
商標獲准註冊並不表示申請人獲授權使用同一名稱作為業務名稱、公司名稱或域名。商標註冊有別於公司註冊、商業登記及域名註冊,四者作用各異,而申請人需分別向相關的政府辦事處或機構提出有關註冊申請。
在其他地方註冊商標
申請人須向每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逐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每個地方將獨立決定該商標會否得以在該地註冊。
因此,商標在香港註冊後所得的保護,不會伸延到中國內地或世界其他地方。
同樣地,在中國內地或世界其他地方註冊的商標,亦不適用於香港。
你可在希望尋求保護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逐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的有效期
在香港,註冊商標首次有效期為10年。
支付續期費用後,商標註冊可再獲續期,每段續期期間為10年。
因此,若不斷續期,商標註冊可無限期延續下去。
不過,如已註冊商標在一段三年的連續期間內未有在香港使用,可能需面對撤銷註冊的法律程序。
有些商標不能註冊或較難註冊,例如:
- 姓氏,如在相關行業中使用姓氏作為商標甚為普遍,而所選的姓氏又已在業內廣泛使用
- 對產品或服務具描述性的標誌,例如 “解調器”(modem) (用作互聯網解調器)、“電郵”(email) (用作電腦軟件產品)、“cool fresh”(“冰涼清新”) 或 “good nature”(“天然”)(用作化妝品及護膚產品)
- 欠缺顯著特性的標誌,例如 “wonderful”(“奇妙”)(用作經加工果仁)及 “A New Way”(“新猷”) (用作電訊服務)
- 與另一已註冊商標相類似而令人產生混淆的商標
在選擇商標時,宜先
(1) 通過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的網上檢索系統 搜尋已註冊的商標;
(2) 通過香港特區政府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 搜尋公司名稱;以及
(3) 搜尋域名,
確保所選的商標不會與別人已註冊的商標、業務名稱、公司名稱或域名相同或相當可能令人產生混淆。
商標註冊成功後,申請公司便擁有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地域法律的保障。當有不良商人未經你的同意下,在商業用途中使用該商標或近似的商標是屬於侵權行為,擁有者可要求政府相關部門介入並停止他使用,以及追討金錢上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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