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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無論是僱主或員工,如想即時終止僱傭合約,便有機會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對公司的運作及報稅都具有重要意義,閱讀本文了解代通知金常見問題,例如解僱員工時,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如何計算代通知金?減少因違反規定而造成不必要損失。
什麼是代通知金?
當僱主與僱員要結束僱傭關係的時候,通常都會設下一個「通知期」作緩衝,保障雙方權益。一來避免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及交接安排,二來員工也要適應離職安排。
如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已惡化至無法再維持任何合作關係,任何一方也有權開出一筆款項代替通知期,即時終止僱傭合約,這筆賠償則被稱為「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點計?
"代通知金 = 平均薪金 × 通知期"
平均薪金
根據《僱傭合約》的定義,平均薪金為僱員遞出辭職信或公司開出解僱信當日為起點,向前回溯 12 個月的月平均薪金或日平均薪金。由於該平均薪金會將佣金、加班費、雙糧等都計算在內,代通知金通常只會比月薪或日薪多。具體使用月薪或日薪計需視乎合約協議的通知期單位而定。
參考例子
例如 A 的過去薪金 (連佣金)為 HK$ 500,000,其合約規定的通知期為 14 日,他在過去 1 年總共請了 2 日無薪病假,其平均薪金及代通知金將如以下計算。
平均薪金 = HK$ 500,000 ÷ (365-2) = HK$ 1,378
代通知金 = HK$ 1,378 × 14 = HK$ 19,292
通知期規定
僱傭合約內訂立的通知期不可低於《僱傭條例》的基本要求,如僱傭合約內沒有訂明,則會按以下《僱傭條例》的基本要求計算:
僱傭情況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試用期內首個月 | 無需通知期 | 無需代通知金 |
試用期內首個月後,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 按合約訂明的通知期 (不少於 7 天) | 有 |
試用期內首個月後,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 不少於 7 天 | 有 |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 按合約訂明的通知期 (不少於 7 天) | 有 |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 不少於 1 個月通知 | 有 |
不支付代通知金解僱僱員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僱主才可以在不給予通知或不支付代通知金下將僱員解雇,例子包括:
-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欺詐、不忠實;或
- 慣常疏忽職責。
而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不可解僱僱員:
- 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
- 正在有薪病假期間;
- 就僱傭條例、工作安全法例等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進行查訊;
- 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
- 工傷期間。
缺乏充分理據的解僱行動可能會構成違例,導致僱主要作出賠償,僱主在進行任何解僱行動前需慎重考慮。
代通知金與報稅
- 僱主在稅務年度所支付的代通知金是需要向稅務局申報的,詳情可了解更多有關僱主申報表。
- 僱員提前離職支付的代通知金,不可作為扣除薪俸稅的開支。
總結
代通知金是香港公司經常會忽略的重要存在,了解代通知金對公司的運作及報稅都具有重要意義。壹達商務中心的專業會計團隊擁有多年經驗,深受顧客信賴。OneStart 提供一站式商務支援,想知道更多公司稅務知識,歡迎致電 3575 6888,或 WhatsApp 壹達商務顧問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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